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内部承包(负责)制中的项目经理及其聘用农民工的社保、个税的协同管理之策

  • 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内部承包(负责)制中的项目经理及其聘用农民工的社保、个税的协同管理之策

    (一)项目经理负责制下的项目经理及其聘用农民工的社保和个税的协同管理

    1、项目经理及其聘用农民工的社保费用处理

    在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负责制的情况下,项目经理只负责建筑企业全过程中的生产经营,每月从建筑企业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年终根据其工资业绩考核成果获得一定数额的年终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项目经理与建筑企业是雇佣与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因此,项目经理和建筑企业都要依法缴纳社保费用,项目经理的社保费用由建筑企业依法代扣代缴。

    关于农民工的社保费用问题,要根据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用工合同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而定,如果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则农民工和建筑企业不缴纳社保费用;如果签订时劳动合同,则农民工和建筑企业都要依法缴纳社保费用。

    2、项目经理和农民工的个税处理

    在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负责制的情况下,项目经理与建筑企业必须签订劳动合同,项目经理与建筑企业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项目经理获得的每月工资薪金和年终奖是“工资薪金综合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项目经理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建筑企业每月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项目经理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选择按月扣除,也可以在次年的3月31日至6月30日之间,项目经理自行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关于农民工的个税用问题,要根据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用工合同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而定,如果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则农民工的劳务报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签订时劳动合同,则农民工的劳务报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建筑财税网(公众微信号:gj957340091)

    3、项目经理的社保与个税的协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五条、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的第(一)项规定如下: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一300 % 的范围内进行核定。因此,在一个年度内,项目经理从建筑企业获得的总收入(每月工资收入×12+项目经理获得的依法必须缴纳社保的福利费用+年终奖金)除以12个月,大余当地政府规定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是作为不缴纳社保的基数。

    (二)项目经理承包制的项目经理及其聘用农民工的社保和个税的协同管理

    1、项目经理和农民工的社保费用处理

    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一种较普遍的经营方式。对于内部承包的认定,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决定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属于民事合同。只有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才属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范围,而那些未摆脱管理、人身隶属关系的内部承包则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此类内部承包进入诉讼程序,基本面临的是被裁驳的局面。因此,项目经理与建筑企业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不是民事合同,也不是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小编(微信号:13718134697)

    另外,根据《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27号)的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基于此规定,如果项目经理与建筑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的情况下,建筑企业与项目经理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则建筑企业与项目经理及其自行招聘的农民工的社保费仍然由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和农民工缴纳,项目经理和农民工的社保保险由建筑企业依法代扣代缴。

    2、项目经理与农民工的个税处理

    1)在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制的情况下,项目经理的个税处理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如果建筑企业与项目经理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项目经理以建筑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建筑企业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项目经理建筑企业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所得项目经理所有,则项目经理获得的承包“经营所得”,必须按照“经营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另外,项目

    第二,如果项目经理与建筑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项目经理对企业承包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内部承包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项目经理获得的劳动报酬所得是“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必须按照“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

    2)农民工的个税处理

    在项目经理承包制的情况下,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关于农民工的个税用问题,要根据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用工合同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而定,如果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则农民工的劳务报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签订时劳动合同,则农民工的劳务报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文章来源:肖太寿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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