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中的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

  •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一)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其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对象,在被保险人年老退休或保期届满时,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养老金。简单来说就是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在办理投保手续的当月,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年金递延纳税政策

    年金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称EET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EET模式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企业年金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模式。据了解,OECD国家中,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多数国家均选择了EET模式。2013年底,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在研究借鉴发达国家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国家对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体系进行了完善,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出台如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2018年底,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联合发布《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1.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上述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人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人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即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人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在2019年1月1日财税[2018]164号实施后,个人领取的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2014年1月1日,财税[2013]103号文件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该文件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该文件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该文件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综上所述,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或月度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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