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日常工作行为,严肃劳动纪律,树立良好企业形象,维护正常的经营与管理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各区域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3条 主要职责。
1.集团领导:负责考勤制度、请假、考勤结果运用等事项的审批。
2.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为员工考勤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考勤制度并督促全员执行,对总部人员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核实,并对考勤结果运用。
3.集团各职能中心: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做好本部门的内部考勤,将异常考勤情况及时反馈给人力资源中心。
4.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每月出勤工资的核算、计发。
5.集团监督审计中心:对公司考勤及相关劳动纪律的执行及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4条 集团总部依法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
第5条 集团总部冬时制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时制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各区域公司可按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时间,并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第三章 考勤办法
第6条 公司员工统一采用打卡的考勤方式。
第7条 员工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8条 考勤记录的内容包括出勤、迟到、旷工、出差及各种请假。
第9条 人力资源中心每月对员工出勤打卡进行统计、汇总,并对异常考勤情况进行核实,各位员工应积极配合考勤的统计与核实。人力资源中心根据每月实际考勤情况填写考勤统计表并作备案,以此作为考勤结果应用的依据。
第四章 请假管理
第10条 请假包含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孕产假、护理假。
第11条 请假审批手续。
1.请假时间以半天为单位,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
2.员工及部门副职请假一天以内(含)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两天以内(含)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交分管副总核准,超出两天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副总核准后报总裁审批。部门负责人(含无正职部门的副职)请假一天以内(含)由分管领导审批,超出一天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总裁审批。高层领导请假需报总裁审批。
3.请假必须事先申请,并走OA流程审批。因故无法提前完成审批流程的,请假者必须及时电话联系,并经核准人同意后方可请假;上班后应立即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一律视为旷工。
第12条 病假与事假管理。
1.请病假者凭就诊依据给予半天病假,休病假需提供社区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病假一月内只发放员工本人平时月发放工资的50%,超出一个月不满六个月者,仅发放平时月发放工资的30%;病假超过六个月后,只享受所在省市规定的当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每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含)者,不再享受年度考核工资。病假工资如果低于省市当年度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省市规定的当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
2.事假工资;事假不计薪(平时月发放工资),每年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含)者,不再享受年度绩效考核工资,并作劝退处理;事假连续超过一个月(含)者,请假期间不享受公司发放的各种福利。
3.全年累计请病、事假超过15天(含)者,不再享受年终的评优奖励;全年休事假、病假合计超过三(含)个月的,不再享受年度考核工资。
第13条 春节假和年休假管理。在集团总部工作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天数为5天;考虑到企业的行业特点,原则上年休假和春节假日并休,不单独休和零休,由人力资源中心据实际情况核定放假时间。集团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值岗、值班。各区域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亦可参考集团。
第14条 婚假管理。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结婚时可享受有薪婚假三天。符合晚婚要求的员工(男性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性年满二十三周岁),可享受有薪婚假十五天(含公休假及法定假日)。
第15条 丧假管理。员工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有薪假三天。
第16条 孕产假管理。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均可享有以下假期:
1.怀孕七个月以上的,本人可向部门负责人申请、报总裁核准后即可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期间以病假处理。
2.女员工享受有薪产假九十天,难产或双生以上者增加有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女职工生育时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
3.产后一年内,可享受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且不安排加班和节假日值班。
4.孕产假员工不享受本年度的评优奖励。
第17条 护理假管理。男员工在妻子生育时,可享受五天的有薪护理假。
第五章 加班、出差及值班
第18条 本公司所有以年薪计算的员工,以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为目的,不另计发加班工资。公司提倡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及高效工作,不主张加班,凡部门内部申请的加班由各部门负责人酌情处理,人力资源中心不再另计加班工资。
第19条 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以提高个人职业素质为目的参加的各类培训、考试,不视为加班或核发薪资。
第20条 因工作需要而不得不进行的加班,经部门负责人提出、分管副总同意后,下班后加班超过4小时的,次日可推迟一小时上班;加班超过6小时的,次日可休息半天。加班员工应在考勤卡上标示说明并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总签字确认。
第22条 公司有权安排员工在双休日及节假日值班,女员工在怀孕及哺乳期不安排值班。但凡有参与值班的人员,值班后一月内申请事假者,一日之内不扣薪。
第23条 集团总部值班调整为1人/天当值,值班时间为每天9:00~17:00,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刷卡并做好每小时值班记录,除午餐时间外,中途不得外出,否则视为缺勤。未按规定时间刷卡者视为迟到或早退。值班情况由人力资源中心进行抽查。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24条 员工超过规定时间上班时:
1.超过规定上班时间5分钟以内的,每月从第4次起,视为迟到,罚50元/次。
2.超过规定上班时间5分钟至1小时的,每月第1次即视为迟到,罚50元/次。
3.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小时的,计旷工半日;超过4小时的,计旷工1天。
第25条 员工未到规定时间提前下班:
1.早退罚50元/次。
2.超过1小时提前下班者,计旷工半日;超过4小时的,计旷工1天。
第26条 请人代打卡和代他人打卡的均处以罚款100元/次。
第27条 旷工管理。上下班未打卡,而无主管领导签字认可,视为旷工;请假未经批准者,视为旷工。旷工按200%扣罚工资;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的,作辞退处理。
第28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公外出,必须如实登记外出记录,未登记或登记不实,处以罚款50元/次。
第29条 无特殊原因,员工工作时间在食堂用餐或外出就餐的,处以罚款50元/次。
第七章 附则
第30条 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31条 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